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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  
代  理  人  ○○○  
受  安置人  N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N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N000000-B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N000000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25日受理兒少保護事件通報,N000000疑似遭N000000-A、N000000-B及N000000-C不當對待,目前N000000尚在醫院治療中,經聲請人社工於114年8月25日晚上及8月27日上午訪視,N000000-A及N000000-B均表示N000000之臉頰瘀傷應為成人抱N000000時,遭撞擊成人肩胛骨或鎖骨所致,額頭及左腳膝蓋為蚊蟲叮咬結痂,胸部瘀傷為N000000-C為N000000施行CPR造成,皆未能說明後腦顱內出血致傷緣由,且N000000未有合親屬可提供照顧,由聲請人啟動緊急安置,經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73號民事裁定自114年9月12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
 ㈡聲請人社工於安置期間積極提供家庭重整服務,於225年9月10日會同N000000-A及N000000-B及網絡單位召開家庭團體決策會議,N000000-A、N000000-B關心N000000於機構照顧安排,同年9至11月皆會主動詢問是否需再補充相關備品,並積極配合回診及詢問會面返家事宜。
 ㈢綜上,考量N000000身上傷勢緣由尚未釐清,若貿然讓N000000返家恐再遭不當對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受安置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N000000-A陳述略以:伊與N000000-B均有配合聲請人社工,伊擔心受安置人離家太久,會與伊生疏,N000000-B與伊相同等語。
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主管機關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73號裁定、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等件為證。又依上開報告書及聲請人之代理人到庭之陳述,可知受安置人於安置期間之適應、身心發展、生活狀況調適均良好,受安置人因本次受傷造成視網膜出血,右眼視力受到影響,目前受安置人均定期回診,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可妥適照顧受安置人之兄、姊,但尚未能妥適安排後續受安置人照顧事宜,評估親職功能尚待提升,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希冀盡早接受安置人返家團聚,且積極配合聲請人相關處遇,僅偶爾會有過多會面期間,受安置人受傷緣由尚未明朗,後續將持續與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討論詳盡返家規劃及提升相關知能並追蹤司法偵查進度,期讓受安置人盡早返家生活。本院審酌上情,考量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確能積極配合聲請人處遇、受安置人之回診等事宜,亦能關心受安置人、為受安置人安排生活用品,惟受安置人受傷原因尚待司法調查釐清,且受安置人因本案受有傷害,為利受安置人穩定接受治療,現階段尚不適宜逕使受安置人返家,應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受安置人N000000○個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湘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