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70號
聲 請 人 ○○縣政府
代 理 人 ○○○
受 安置人 N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及
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N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關 係 人 N000000B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准將受安置人N000000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㈠聲請人於民國112年09月14日受理未滿12歲兒少即受安置人N
000000疑似遭
監護人即受安置人之父N
000000A性侵害一案,經聲請人調查,N
000000陳述N
000000A會給予其手機玩,並疑似於N
000000玩手機時觸碰其下體及指侵狀況。聲請人社工與N
000000A確認案情狀況時,N
000000A表示為N
000000洗澡未清洗乾淨,導致下體搔癢,方才使N
000000出現抓下體之動作,對於是否有觸碰N
000000下體及指侵狀況皆為否認。
㈡
本案嫌疑人
N000000A為N000000的監護人,故評估
N000000A 親職及家庭保護功能不彰,亦無其他親屬替代照顧資源,為確保
N000000安全,聲請人於112年9月14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法第56條規定將
N000000緊急安置,並經本院113年護字第357號民事裁定准自113年3月17日繼續安置
迄今。
㈢本案於113年10月1日接獲不起訴處分通知,故聲請人於113年12月起安排N000000漸進式返家,返家
期間,社工觀察N000000返家
適應狀況良好,N000000均由N000000C負責日常生活照顧,且N000000C擔憂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故會留意N000000與N000000A的互動狀況,N000000A能於工作之餘,主動關心N000000近況,亦能於互動過程中,確實保持雙方身體界限,而N000000B則會帶N000000遊玩,滿足N000000成長需求。
㈣本案擬持續與N000000A及其家人討論N000000居住安排及照顧安全計畫,確保案家人不會因本事件
予以N000000責備或親情壓力,並配合及確實執行社政處遇計畫,為協助N000000未來順利返家及維護兒少最佳利益,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法第57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受安置人於寄養家庭3個月。
二、受安置人及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部分:
㈠受安置人N000000陳述略以:寄養家庭的阿伯和阿姨對伊好,伊星期六晚上會回家跟爸爸、阿嬤住,爸爸和阿嬤也對伊好,伊可以等爸爸那邊處理好再回家等語。
㈡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N000000A陳述略以:同意延長安置。
㈢受安置人之母N000000B經
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
三、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主管機關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357號裁定、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等件為證。又依據聲請人於安置期間所為評估及建議略以:「參、繼續安置期間之評估:一、案主輔導現況:(一)就學適應狀況:1.案主目前經學校評估為學習障礙,理解能力雖充足,然表達能力不佳,後續尚須重新鑑定,
惟案主學習動機不高,目前持續連結巡迴輔導資源,及輔以特教資源,以利案主後續發展。2.寄養父母觀察案主面對較需要邏輯思考的科目,如:數學,案主較無意願學習,而面對僅須依靠背誦的科目,如:國語,案主能快速記憶。(二)安置機構適應狀況:1.案主於112年11月3日轉換至寄養家庭,於寄養家庭適應狀況良好,且經社工觀察,案主與寄養父母能有良好依附關係,惟案主容易與另一名國一的寄養童發生衝突,寄養父母雖有處理並教導雙方正確觀念,然案主會認為寄養父母有偏袒狀況,並於返家時間告知案父母,造成案父母對寄養家庭的誤會。2.經寄養父母及社工觀察,案主時間觀念不佳,除無法正確說出時間量詞外,亦無法分辨事情輕重緩急,仍需寄養父母時常催促案主,並持續教導案主正確的時間觀念。3.寄養父母反映案主開始漸進式返家後,從原生家庭返回寄養家庭時,容易對寄養家庭的規範感到不耐煩,並且會有發脾氣的狀況,評估案主於原生家庭較無規範,致返回寄養家庭時不易配合原有的規範。(三)身心狀況:1. 養父母觀察案主開始與案父會面後,案主較能接受與異性接觸,並觀察案主會主動與他人有肢體互動,如:擁抱、挽手,然案主對於身體部位的名稱叫無法正確敘說,故當他人觸碰到案主身體時案主雖會表達拒絕,但有把胸口會說成胸部
等情形,尚須寄養父母教導案主身體部位正確名稱。2.經社工與寄養父母觀察案主較為自我中心,且較不會察言觀色,進而常與另一名國一的寄養童發生衝突,然案主又容易誇大說詞,並僅陳述對自己有利的部分。3.因案主學習速度較為緩慢,又未能向他人陳述正確狀況,故容易導致他人誤會及遭不當對待。二、案家人親職功能:(一)案父:案父已完成強制性
親職教育課程,於課程中均能確實配合課程,學習狀況良好,透過親子會面互動情形,及家處社工與案父訪視情形,可觀察案父的改變及留意親子互動的界限,故於113年 12月起安排漸進式返家,返家期間,觀察案父因工作時常須加班,然仍會於休息時間或下班時間返回案家時會購買案主喜愛的玩具及零食予其,也能主動關心案主近況,雙方互動過程中,確實可保持身體界限,將持續提供案父一般性親職教育,並確認案父能將所學學以致用。(二)案母:案主於漸進式返家期間,雖案母會帶案主外出遊玩,滿足案主成長需求,然目前仍同意案主返回原生家庭,由案父及案祖母負責照顧。(三)案祖母:案主進行漸進式返家期問,案主與案祖母同住於一樓寢室,並由案祖母協助盥洗,案祖母亦表達自己清楚知悉若類似事件再發生,案主恐無法返回案家與其同住,故有多留意案主與案父的互動。三、評估案主未來返家的可能性:綜上評估,案主疑似遭受案父之性侵害事件以不起訴偵查終結,故本府社工於113年12月起安排案主進行漸進式返家,以重整家庭關係,協助案主逐漸適應返回原生家庭生活,另亦持續與案家人討論居住安排及照顧計畫,並提供一般性親職教育,確認案家人確實執行親職教養功能,且不會予以責備或親情壓力,故評估案主須持續接受安置協助肆、建議案主現由本府安置於寄養家庭,生活適應狀況及身心狀況尚屬穩定,但仍有部分行為議題尚須寄養家庭協助教導正確觀念,另,考量案主已長時間未與案家人同住,尚須適應返回原生家庭生活之情形,本府亦須持續確認案家人親職功能,以利案主返家時能獲得妥適照顧,故為保障案主的人身安全及維護其最佳利益,故擬聲請延長安置三個月。」等語。從而本院審酌
上開資料內容及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N000000A上開陳述,及受安置人之母N000000B向本院陳稱:聲請人有安排伊與受安置人見面,伊有到N000000A家中與受安置人見面相處,因伊工作關係,無法安排受安置人到伊這邊過夜,同意延長安置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參,考量受安置人已開始進行
漸進式返家,目前仍需由聲請人追蹤受安置人返家時受照顧狀況及親子互動,並協助受安置人建立返家後之行為規範,為確保受安置人及法定代理人有充足時間適應受安置人返家之生活,應認受安置人有延長安置之必要
,是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受安置人N000000○個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