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縣政府
代 理 人 ○○○
受安置 人 N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及
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N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准將受安置人N000000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下午11時受理通報,受安置人之姊即法定代理人N000000-A因受安置人N000000就學議題,二人發生摩擦,N000000-A自述與N000000討論多時無果,故其於113年12月27日下午6時攜N000000到派出所,希冀N000000被政府安置。
㈡經社工於113年12月28日00時30分到○○縣警察局○○分局○○○派出所評估,N000000-A與社工對談不斷重複詢問相同問題,如「N000000持續待在馬路造成他人危險怎麼辦」、「向警方要求開立三聯單卻無法說明緣由」、「問N000000返家意願,當N000000表達有意返家時,N000000-A卻拒絕接回後又持續詢問N000000的返家意願」之事項,社工與警方多次向N000000-A說明釐清(至少10次以上),然N000000-A仍持續詢問相同問題,無法應對社工及警方的詢問,疑似精神異常,且表示無意願再持續照顧N000000。社工評估N000000當下人身不安全,且無其他親屬可協助照顧其,故於113年12月28日3時5分緊急安置N000000,以維護N000000人身安全,經本院113年度護字第389號民事裁定繼續安置在案。
㈢現安置期限將至,N000000-A已返回○○,其親職照顧功能仍待
親職教育輔導完成並評估其是否為
適任之照顧親屬。綜合上述,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聲請人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
二、受安置人及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部分:
㈠受安置人N000000陳述略以:伊目前生活及讀書都不錯,同意延長安置等語。
㈡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N000000-A陳述略以:伊於114年2月份回到○○工作,但○○社工尚未通知伊上課,受安置人目前成績退步,伊希望受安置人能在114年7月前回到○○,才好安排就學等語。
三、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主管機關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389號裁定、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真實姓名對照表等件為證。
又依據聲請人於安置期間所為評估及建議略以:「參、延長安置期間之評估:一、案主適應現況:案主目前於本縣寄養家庭,已協助完成轉學籍,下課後安排案主到課輔加強學習。針對案主飲食部分,能配合案主體質不適合的食材提供穩定生活照顧,假日經常帶案主出遊踏青,故案主整體適應情況穩定良好。二、案大姊親職功能:目前案大姊已於114年2月初返回戶籍地,本府於114年2月10日函文協請○○縣政府提供家庭重整服務,並提供親職教育輔導,案大姊表示願意積極配合社政處遇。尚待時間體現案大姊親職功能改善成效後再行評估案主漸進式返家之可行性。肆、建議:一、建議延長安置案主:綜上,案主於案大姊照顧期間有未受妥適照顧之情事,案大姊因不滿案主不服管教議題而堅持不願再照顧案主,事後雖對自身行為感到懊悔,然親職功能尚待時間觀察體現且親職教育尚未執行完畢無法評估其親職功能提升成效。故建請延長安置三個月,以確保案主身心健康及人身安全,維護其最佳權益。二、擬定案主未來處遇計畫:(一)評估親屬替代資源:盤點案家親屬資源,目前並無妥適親屬可協助照顧案主,後續本府將持續尋求案家其他親屬資源,並評估其妥適性及照顧功能。(二)親情維繫:安排親子會面、視訊或是通話,以維繫親情。(三)提供穩定之生活:持續關心案主受安置照顧及發展情形等。」等語。從而本院審酌
上開資料內容及受安置人、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上開陳述,考量受安置人與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雖情感融洽,然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管教技巧不足,未能適切因應受安置人之情緒需求,為利聲請人提供相關處遇輔導,協助受安置人及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建立良善之溝通模式
,應有延長安置之
必要,是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受安置人N000000○個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