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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醫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字第9號 原 告 陳博泰 兼 楊琴 共 同 被 告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被 告 柯慧明 林佳慧 陳書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宇婕律師 本件於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醫偵字第10號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1項、第1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犯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醫偵字第10號案件偵查中,審酌被告於該案嫌疑之犯罪行為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之待證事項,應有參酌該案卷證資料之必要,惟該案在檢察官偵查中,致使本件民事訴訟程序難以進行,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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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