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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重
勞訴
字第2號
原 告 黃文昌
陳惠珍
黃翠玉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田美娟律師
被 告 台灣電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凱熙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
當事人
間確認
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因
兩造
表明有調解意願,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堯讚
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