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吳駿業
吳慈姈
吳美瑩
上三人共同
劉安桓律師
被 告 吳昌盛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重家上字第13號(即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確認
遺囑無效等事件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他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原告吳駿業等3人前就被
繼承人吳禮讓遺囑是否有效,
渠等
特留分是否存在等項對
被告吳昌盛起訴,經本院於114年3月7日以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判決,
嗣被告吳昌盛不服提起
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重家上字第13號審理中,有本院電話
記錄在卷。查
上開事件之判決結果影響本件被
繼承人吳禮讓遺產範圍及
遺產分割方法,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於上開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