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弘農旺股份有限公司
廖慧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黃釗之
繼承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發函通知原告補正欠缺事項,原告於114年2月4日收受該函文,
惟迄未完全補正,
爰以裁定命原告應於114年3月20日前,具狀補正下列應補正事項,
逾期不補正,本院即以
當事人不
適格為由,
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楊黃釗、楊德雄之除戶
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並向其戶籍所在地法院
家事法庭查詢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並追加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為被告。
二、補正「更正
起訴狀」,以全部共有人(含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為被告,如共有人已死亡且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具狀時應
按補正後
被告人數添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亦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