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原 告 黃義雄
原 告 黃李阿綿
曾文賢
上三人共同
田美娟律師
被 告 台灣電緣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複 代理人 謝語佳律師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
被告於辯論終結後提出
陳報狀,主張曾於114年間租金與原告,此部分事實尚待釐清,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