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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調整地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原      告  黃義雄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昌  
原      告  黃李阿綿
            曾文賢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美娟律師
被      告  台灣電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凱熙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複  代理人  謝語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地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提出陳報狀,主張曾於114年間租金與原告,此部分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