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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原      告  郭俐妏  

訴訟代理人  張喬婷律師
被      告  寬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進財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鄭智文律師
            陳軒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