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原 告 大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汪懿玥律師
被 告 全勝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鎮○○里○○○○區○路0 號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5年2月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5日下午4時
宣判,
惟因
被告具狀陳報其對原告
聲請之
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是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依
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