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原      告  大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衡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汪懿玥律師
被      告  全勝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鎮○○里○○○○區○路0                        號
法定代理人  蔡雪李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5年2月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5日下午4時宣判被告具狀陳報其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是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