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原 告 粘宗奇
被 告 松星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秉尚
被 告 吳秉尚
黃聚 (住所待補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7,8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