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被 告 勝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江瑋平律師
原 告 旭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反訴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33,108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反
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按
訴訟標的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本訴與
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
反訴不另徵收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標的相同,係指經原告或
反訴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凡
反訴主張之權利與本訴不同者,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另徵收
裁判費(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意旨
可資參照)。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㈠
反訴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簽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委託設計工程合約(下稱
系爭契約),由
反訴被告
承攬反訴原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惟反訴被告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保固服務、變造電廠巡檢表注意事項及執行結果、系爭工程驗收不合格
迄今仍未改善等事由,
反訴原告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5項通知
反訴被告終止系爭契約,及依系爭契約第8條前段及
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給付
違約金、返還未履行之保固服務折算費用、驗收太陽能模組角度不良
不完全給付之
損害賠償,及遲延未清洗太陽能板之損害賠償,共計11,656,527元等語,
並聲明:
反訴被告應給付
反訴原告11,656,527元及自反訴
起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依
反訴原告
上開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56,52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3,108元,未據
反訴原告繳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