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蕎安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泰原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
民法第759條1規定,共有
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
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是原告應就本院於114年4月5日函命原告補正之資料及本院所查調之
當事人資料,審酌是否有一併請求
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共有人之
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之必要,並補正
適當、正確之聲明。
二、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請注意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固有
必要共同訴訟,應列除原告外之全體共有人為被告,若有漏列,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逕以判決駁回之)、
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補正正確
訴之聲明及共有人
應有部分附表。
三、本院囑託彰化溪湖地政事務所勘測現況圖已完成,應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完整之訴之聲明、分割方案),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