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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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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泓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5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1
泓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謝美珠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和美分行
113年11月22日
360,000元
AN3252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