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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鐘珠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6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凡興有限公司 陳德福
台中商銀埤頭分行
114年6月19日
108,225元
132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