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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涂子訢(即杜江祥、杜劉月嬌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杜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7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彰化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1479


30000
涂子訢所有
002
彰化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1514


30000
被繼承人杜江祥所有
003
彰化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2410


30000
被繼承人杜江祥所有
004
彰化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1515


30000
被繼承人杜劉月嬌所有
005
彰化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2209


30000
被繼承人杜劉月嬌所有
006
彰化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2507


30000
被繼承人杜劉月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