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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王怡文即郭張阿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22508-4
1
300

002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28010-0
1
60

003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32195-0
1
72

004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36160-0
1
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