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江昭國 住彰化縣○○市○○里0鄰○○路000 巷00號
訴訟
代理人 謝貞貞 住彰化縣○○鎮○○里00鄰○○路000 巷00弄0號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