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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莊啟輝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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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