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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林佳蕓(即林張秀梅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鍾佳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次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7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准予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6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4943-0

1
180

002
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8752-9

1
174

003
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12226-2

1
338

004
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14488-6

1
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