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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泰安衡器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張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泰安衡器工廠有限公司
楊張綉美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觀音亭口分社
113年5月31日
199,500元
FB6624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