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欣芷
相 對 人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政府民國115年4月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2項
所載「資方(即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即李欣芷)積欠工資3萬695元(轉帳手續費由勞方負擔),將於115年4月27日匯入勞方薪轉帳戶中」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所示。
詎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內容所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聲請人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相符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
可稽,
揆諸首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