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洪妤婕
相 對 人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給付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667元、溢扣工資3,720元、失業給付
損害賠償102,926元,合計109,3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
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