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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洪妤婕  

相  對  人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667元、溢扣工資3,720元、失業給付損害賠償102,926元,合計109,3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