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新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高志昆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事件,
聲請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70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