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楊任中
被 告 曆陽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紅利獎金新臺幣(下同)302,872元、加班費140,622元,合計443,4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6,05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1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