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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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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補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楊任中  


被      告  曆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紅利獎金新臺幣(下同)302,872元、加班費140,622元,合計443,4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6,0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1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