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5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祐晨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7,664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500元、
執行費366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萬6,295元【本金37,664元+起訴前利息17,765元+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366元=56,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