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84號
原 告 陳詠菘
被 告 一品川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第一、三項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9萬1,9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請求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待確認
兩造意願後再另命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