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87號
原 告 劉承和
被 告 璋偉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193,000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19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5,54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