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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黃俊誠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異議人遲至同年3月16日始提出異議到院,顯逾法定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