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張璟文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
聲請狀附機車分期付款申請
暨約定書
所載債權人似為旭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得請求「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及「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