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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張協建
上二人共同
上列
債權
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
債務人
游承儒間
支付命令
事件,
債權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