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上二人共同

上列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債務人游承儒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