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上二人共同
債 務 人 游承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566元,及其中新臺幣53,598元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給付
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懲罰性
違約金新臺幣2,68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懲罰性違約金遲延利息。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