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趙羚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運處因與債務人吳家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運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