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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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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
債  權  人  吉榮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雄  

上列債權人吉榮樹脂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新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吉榮樹脂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除新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債權人自行查明向本院陳報),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改列該正確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