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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
債 權 人 吉榮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建雄
上列
債權
人吉榮樹脂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
新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
事件,
債權人
吉榮樹脂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除新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債權人自行查明向本院陳報),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
清算人
,請改列該正確之人為其
法定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