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
債  權  人  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亨  

上列債權人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施國雲(即鑫錢江工程行之負責人,地址:彰化縣埔鹽鄉南新村好金路3巷24之30號1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