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鄭仲羽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鄭仲羽為本票債務人鄭仲芸之繼承人而聲請對鄭仲羽核發支付命令;然鄭仲芸於民國114年9月28日死亡時,由其父鄭博恭繼承,鄭博恭
嗣於同年10月3日死亡,且鄭仲羽已拋棄對鄭博恭之繼承權,此有
聲請人提出之
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
司繼字第6658號公告影本
可佐,則鄭仲羽形式上顯
非鄭仲芸之
繼承人。是依聲請意旨足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