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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7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9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立順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江洲  


一、債務人立順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謝江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7,8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791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139,564元
114年11月29日
5.18
114年12月30日
002
558,251元
114年11月29日
5.18
114年12月30日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