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6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邵祥舜
債 務 人 立順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江洲
債 務 人 白錦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原、
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白錦珠」之記載,應更正為「
債 務 人 白錦珠」。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