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97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施品羽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釋明得請求債務人賠償新臺幣(下同)23,955元部分之依據及計算方式,並請提出相關文件。
三、
按違約金,除
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
賠償總額(
民法第250條第2項)。本件請求40,215元其中之15,000元部分如屬違約金性質,請提出該部分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本件關於利息部分請求之記載(請載明計算利息之本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