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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8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97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施品羽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釋明本件契約已終止之相關文件。
二、請釋明得請求債務人賠償新臺幣(下同)23,955元部分之依據及計算方式,並請提出相關文件。
三、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
    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2項)。本件請求40,215元其中之15,000元部分如屬違約金性質,請提出該部分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本件關於利息部分請求之記載(請載明計算利息之本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