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18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黃琪茵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釋明對債務人黃琪茵有債權存在,並提出證明文件。【依債權人
聲請時提出之會員合約書
所載,會員黃琪茵之會員已於國113年12月25日屆期,債權人卻主張黃琪茵自114年7月起未繳月費,經過月收為自112年12月合約生效起至114年7月止共計10月。請釋明該合約已於113年12月25日屆期,有何依據於到期後仍得
拘束黃琪茵而對其
求償合約到期後之月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