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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283號
債  權  人  見得塑膠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黃金蓮


債  務  人  林習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姓名「李習鴻」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習鴻」。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