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3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平
上列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盈達茶飲專賣店等三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盈達茶飲專賣店」(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並敘明其組織係合夥,抑或為獨資。
惟係合夥者,該合夥為
非法人團體,具有
當事人能力,應以負責人為
法定代理人(即應具狀更正債務人盈達茶飲專賣店,法定代理人吳彥勳)
㈡如盈達茶飲專賣店為合夥,並以上項辦理。則請具狀敘明是否
本件對「吳彥勳」個人
聲請連帶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