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甲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77,7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284元,及其中新臺幣28,368元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期,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暨延滯第二期,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暨延滯第三期,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最高計收新臺幣1,2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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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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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