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501號
債 權 人 鑫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鑫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林淑如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鑫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三、請提出與債務人有債權存在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以供本院形式審核(依代辦契約約定,於第三方撥付款項予債務人時,債務人始有給付義務,故請提出債務人與第三方之借款契約及第三方已交付款項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等)。
四、依代辦契約約定,債務人僅授權貴公司於5萬元額度內委託代辦,請釋明得請求以7萬元核付
報酬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