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648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黃正偉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確認
聲請狀
所載債務人究為黃皓雲或黃正偉?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