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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7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巫昱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90,3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114年6月2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0元整、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貳紙,其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欠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本金合計1,290,305元,分述如下。(一)811,501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二)478,80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
    ㈡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7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1501元
巫昱興
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
002
新臺幣478804元
巫昱興
自民國114年10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1501元
巫昱興
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無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478804元
巫昱興
自民國114年11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無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