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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7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77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036號公告所載,提出記載正確債務人「稱謂」並記載被繼承人蔡秉虔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聲請狀繕本2件(債務人陳薇萍「地政士」即蔡秉虔之遺產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