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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7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9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陳立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296,926元、㈡新臺幣123,158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5月24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為7年,貸款利率為14.63%計算之利息。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三、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3年4月1日撥付信用貸款15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為7年,貸款利率為13.63%計算之利息。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四、相對人分別自114年12月24日、115年2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今,計欠貸款本金420,0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依契約之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應立即償還,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7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6926元
陳立緯
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
至民國115年01月23日止
年息14.63%
001
新臺幣296926元
陳立緯
自民國115年01月24日起
至民國115年09月23日止
年息15%
001
新臺幣296926元
陳立緯
自民國115年0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63%
002
新臺幣123158元
陳立緯
自民國115年02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2月28日止
年息13.63%
002
新臺幣123158元
陳立緯
自民國115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10月31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23158元
陳立緯
自民國115年11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