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79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立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296,926元、㈡新臺幣123,158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
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
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
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
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
二、緣
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5月24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為7年,貸款利率為14.63%計算之利息。
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三、
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3年4月1日撥付信用貸款15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為7年,貸款利率為13.63%計算之利息。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四、
詎相對人分別自114年12月24日、115年2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
迄今,計欠貸款本金420,0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依契約之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相對人應立即償還,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799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