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829號
債 權 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蕭朵利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釋明債務已全部視為到期,並提出釋明文件(依約定書第8條第2款,須經通知或催告,逾期超過7日未付始得視為全部到期。另請釋明債務人已遲付全部價金5分之1,否則依
民法第389條規定,不得請求全部價金)。
㈡釋明債務遲延後,得重複請求原約定利息及
遲延利息之依據(合計利率已32%)。
㈢釋明延滯催收費係屬懲罰性
違約金,並提出釋明文件(依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3234號判決及民法第205條規定所示,如未約定,即屬
損害賠償額預定違約金,不得就原本再請求遲延利息及原約定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