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671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高柏凱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
聲請意旨及
聲請狀所附資料記載,
本件約定分期清償且清償期限為民國116年3月21日,債務人僅積欠一期款項新臺幣5,772元未繳款,然聲請狀附相關資料形式上未見如有一期未付即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約定,請具狀釋明本件得對債務人請求清償全部借款
暨利息之依據(如有契約約定,請具體指明契約條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釋明,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請併具狀更
正本件請求金額及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