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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6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71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高柏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意旨及聲請狀所附資料記載,本件約定分期清償且清償期限為民國116年3月21日,債務人僅積欠一期款項新臺幣5,772元未繳款,然聲請狀附相關資料形式上未見如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約定,請具狀釋明本件得對債務人請求清償全部借款利息之依據(如有契約約定,請具體指明契約條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釋明,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請併具狀更正本件請求金額及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